照顧服務員訓練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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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開班班別 |
開班狀態 |
時間 |
時數 |
上課日期 |
價目表 |
備註 |
1 |
照顧服務員 |
預108年 |
125 |
需年滿20歲以上 |
報名專線 07-53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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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訓練費用-政府負擔費用
照顧服務員訓練班培訓內容 :
1. 培訓照顧服務員專業知識與技能的照顧服務員,並以最大的愛心與耐心,視病如親,與家屬保持良好互動,為需要長期照顧及養護的長者,提供完善的照顧,創造安全舒適的生活空間,使家屬無後顧之憂。
2、課程目標 :
(1) 配合我國「高齡化社會」需要大量長期照護人力, 加強培訓照顧服務員的專業知識與技術,建立被服務對象獲得妥善照顧,遵守照顧服務倫理,以愛心、耐心及服務關懷之精神提供照顧服務,鞏固核心價值,創造照顧服務員專業品質。
(2)展望:養成專業教育與訓練成就照顧服務員,營造優質社會,加強照顧服務服務人力培訓,協助有意願參加之二度就業、失業、弱勢婦女與大陸配偶學習專長,始能積極投入就業市場,促進經濟繁榮。
照顧服務員訓練班受訓條件 :
1.年滿20歲(含)以上,對居家服務有興趣。
2.實際居住於高雄市且領有工作證之外籍人士。
3.居留地為本市且依規定可於本市工作之外籍配偶。
4.體檢項目說明:檢具地區醫院(含)以上之三個月內體檢表,包含一般項目胸部X光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表面抗體等(請於一星期內完成體檢項目)
5.依據兩性平等相關規定(本課程鼓勵對照顧服務員職業有工作意願男性投入)
長照課程表:
日期 |
課程時間 |
課程內容 |
時數 |
02/13 (日) |
07:40-08:00 |
報到 |
- |
08:00-10:00 |
失智症者之精神行為問題的照顧及危機處理(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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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0 |
失智症者之精神行為問題的照顧及危機處理(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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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 |
與失智症者、家屬溝通之原則與技巧演練(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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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7:00 |
與失智症者、家屬溝通之原則與技巧演練(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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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日) |
07:40-08:00 |
報到 |
- |
08:00-10:00 |
認識失智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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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00 |
失智症者之營養照顧與飲食建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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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2:00 |
失智者口腔保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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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 |
失智症者日常生活照顧(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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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7:00 |
失智症者日常生活照顧(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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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日) |
07:40-08:00 |
報到 |
- |
08:00-10:00 |
失智者日常生活促進與活動安排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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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0 |
安全看視 |
2 |
實施要項: (一)受訓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 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 (二)訓練單位: 1.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本計畫者, 或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且具合格實習訓練場所,或與合 格實習訓練場所定有合作計畫者,得擬具計畫,以核心 課程訓練地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查核定: (1)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 2 公益、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學、 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 校。 (2)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 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 期照顧服務機構。 (4)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2.第三款實習訓練場所得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 或委託辦理,或擬具計畫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查核定後辦理本計畫,但訓練課程內容以臨床實 習課程、實作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為限。
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 (三)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但在護理人員指導 下,得協助執
長照機構之服務對象係身心失能達六個月以上之失能者,並涵蓋全失能人口而無年齡之限制,此外亦未限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住自費個案。另依據老人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對象須年滿65歲以上,惟如60歲以上未滿65歲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服務。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該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該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意即現行老人福利機構仍得依老人福利法之規定賡續提供服務,維持原老人福利機構屬性。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該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該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爰尚無須變更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並更名。
2.至長期照顧服務法106年6月3日施行後,新設立提供該法所定之長期照顧服務者,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為因應我國長期照顧人力需求,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促進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就業市場相互流通,增加就業機會,並整合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