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 | 課程 | 訓練課程中心 |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 Powered by klaborORG

訓練課程

當前位置:首頁>訓練課程中心>課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

訓練課程諮詢:

訓練課程介紹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

    序號

    開班班別

    開班狀態

    時間

    時數

    上課日期

    價目表

    備註

    22-1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初訓班)

    確定開課

    日間

    16

    請點選  

     

    22-2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複訓班)

    確定開課

    日間

    8

    請點選  

     報名專線  07-5372885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的相關搜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簡章,液化石油氣安全技術人員複訓,安全技術人員訓練,液化石油氣安全技術人員初訓,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設立及管理須知,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2. 消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0604日修正

    第十九條之二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

      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第十九條之三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包括用戶地址

      、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

    報名專線  07-537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