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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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開班班別 |
開班狀態 |
時間 |
時數 |
上課日期 |
價目表 |
備註 |
22-1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初訓班) |
確定開課 |
日間 |
16 |
請點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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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複訓班) |
確定開課 |
日間 |
8 |
請點選 |
報名專線 07-5372885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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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2. 消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4日修正
第十九條之二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
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第十九條之三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包括用戶地址
、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
報名專線 07-537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