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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長照回訓與長照積分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訓練課程諮詢:

訓練課程介紹

    高雄長照回訓與長照積分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長照回訓登錄辦法

    為因應我國長期照顧人力長照回訓需求,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促進 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就業市場相互流通,增加就業 機會,並整合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為照顧 服務員訓練課程,特訂定本長照回訓計畫。 

    長照回訓登錄查詢

    本長照回訓計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 三、服務對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維持獨立自主生活能力不 足,需他人協助者。 

    長照回訓講師資格

    長照回訓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 (三)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但在護理人員指導 下,得協助執行技術性之照護工作(指臨床實習所列項 目三內容)。 

    長照回訓登錄系統

    長照回訓受訓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 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 (二)訓練單位: 1.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本長照回訓計畫者, 或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且具合格實習訓練場所,或與合 格實習訓練場所定有合作計畫者,得擬具計畫,以核心 課程訓練地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查核定: 

    長照回訓認證資格

    長照回訓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 2 公益、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學、 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 校。 (2)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 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照回訓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4)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長照回訓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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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照積分,關於繼續教育積分你一定要知道的事!

    依自己目前的積分或服務的需求,向各縣市辦課單位,報名完成參加課程後,即可向辦課單位取得積分證明。 通常每1 小時的課程,可獲得1 點積分。 建議每年至少完成20積分,六年即可完成120積分。 除了可以定期獲得更新的專業資訊外,也可避免因認證到期前積分過多不足,又無法在短期內完成全部的積分,導致無法辦理更新認證期限

     

    2022長照積分線上課程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經本法長照積分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期照顧(以 下簡稱長照)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照顧服務人員:照顧服務員、教保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 務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個案管理及提 供服務人員。 

    長照積分規定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長照積分應具備資格證明文件,並接受下列訓練,始 得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證: 一、前條第二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或進用證明,任職前完成附件一 所定訓練課程。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 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二、長照積分前條第三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 程。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 免接受訓練。 三、前條第四款人員: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並自於該中 心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附件二所定訓練課程。但本辦法施 行前已完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四、長照積分前條第五款人員:具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計畫之資格證明文件, 並依各該計畫內容,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各該計畫所定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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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長照人員長照積分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二條資格及完成前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 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缺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長照積分。 

    111長照積分課程

    一、長期照護導論:包括(1)長期照護發展、理念與倫理;(2)長期照護(含心理) 需求、評估及情境介紹;(3)長照積分照護管理;(4)文化安全及性別議題;(5)老人及 身障者權益保障議題;(6)老人保護及相關法規議題;計十小時。 二、長期照護政策與法規(含長照十年計畫 2.0、長照 ABC 等);長照積分計二小時。 三、長期照護資源介紹與應用;計二小時。 四、跨專業角色概念:包括跨專業案例及合作模式討論;計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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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長照積分,應接受失智症相關訓練後,始得照顧失智 症者;接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後,始得照顧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第十一條 長照人員長照積分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規定如附件四。 第十二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認可之長照相關團體、財團法人或公 益性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得辦理第九條及 前條繼續長照積分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及積分採 認)。